推進藥品信息溯源體系建設,到年底實現全國藥品收集等重點品種的可追溯性
10月1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搞好重點品種信息溯源體系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要求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在整個過程中貫徹藥品質量管理的主要職責,建立信息溯源體系,收集全過程的可追溯性信息,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實現國家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定品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血液制品等關鍵品種的可追溯性。
公告指出,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和藥品經營企業應按照"藥品信息化溯源建設導則"等標準和規范,建立和實施藥品溯源制度,提供可追溯性信息,確保藥品可追溯性。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承擔著建立可追溯體系的主要責任,可以建立自己的溯源體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按照統一的藥品溯源編碼要求,各級藥品銷售包裝單位都有獨特的溯源標志。
他說:"聲明強調,同一藥物可追溯性守則只容許在同一追蹤系統內的可追溯性。"如果企業希望更改可跟蹤代碼或跟蹤系統,則可以根據需要在協作平臺上進行更改。當產品儲存在倉庫中時,儲存信息應保存在可追溯系統中,藥品銷售時,應通過追溯系統向下游相關企業或醫療機構提供相關的可追溯性信息,以便下游企業或醫療機構驗證反饋。市場上持牌藥物的持有人,應及時準確地取得有關藥物生產全過程的資料。
對進口藥品,公告指出,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可以委托進口藥品代理企業履行追溯制度建設的責任。
公告"還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在采購藥品時,應當通過溯源系統向上游企業索取相關的溯源信息,在藥品驗收時對其進行核查,并通過溯源系統反饋給上游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通過追溯系統向下游企業或有關機構提供追溯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