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取他人人生”的人應該付出沉重的代價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十一)規定,貪污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取代高等教育錄取資格、公務員招聘資格、他人就業待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或者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近年來,我們經常從報紙上看到貪污和欺詐性利用他人身份去上學和就業的新聞。今年上半年,某一地方不斷暴露在教育考試中的冒名頂替丑聞,有的甚至涉及 200 多名冒名頂替的學者。情況并不嚴重。對于這樣的問題,社會各界也呼吁用嚴厲的懲罰來處理混亂。"刑法修正案" 增加了相關內容,這是立法機關對社會問題作出及時回應的務實和積極的行動,值得贊揚。
雖然 "盜用" 和欺詐性使用他人身份 "在性質上也是" 偷竊 ",但它與從他人那里偷錢完全不同。偷錢只是一時的物質損失,盜用他人的身份和欺詐性地使用他人的身份可能會改變他人的生活。以教育界為例,其他人努力學習了十年,卻讓違法者上榜,不僅影響到當事人能否實現自己的大學夢想,也影響到就業、婚姻等生活事件的發生。對于那些希望通過高考改變命運的學生來說,本應遭到" 反擊 "的生活已經被" 逆轉 " 了。
即使這種行為最終被發現,但財富仍然可以彌補,如何才能挽回失落的青年呢?同時,這種模仿也是對教育制度的褻瀆,因為他們的道德和能力不符合高等教育機構的要求。因此,盜用他人的身份和虛假利用他人的身份可以說是最不尊重的行為,也是 "最大的罪行"。
為了嚴懲貪污、冒用他人的身份行為,立法機關對此修正案的立法讓人們充滿了期待,希望在立法完善的同時,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這場 "偷命" 悲劇的重演,使 "盜取他人生命" 的人及時被發現,受到法律的嚴懲,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