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萬存款不見了,秦農銀行"不留神"要為此賠償1400萬
由于銀行印章審核不嚴,3500 萬元資金從客戶賬戶中損失。最近,這一重大案件迎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
這起案件源于西安一家房地產公司的意外和解,該公司發現,該公司在村委會的銀行賬戶中有 3500 萬元 "失蹤"。
事發前,房地產公司將一億元存入共同管理賬戶,而房地產公司和共同管理機構在開戶銀行留出印章。在這起事件中,房地產公司經理劉某要求以公司名義將 3800 萬元轉入他的個人賬戶。結果,該銀行未能證實劉某轉賬支票所覆蓋的印章與保留印章不符,導致 3500 萬元損失。
自那以后,這家房地產公司向法院起訴了該銀行和村委會,該銀行已被判處 40% 的賠償責任。
偶然發現帳戶被查對了。
3500 萬 " 失蹤
西安地理房地產有限公司(簡稱 "地理公司") 成立于 2010 年,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和銷售。2011 年 6 月 18 日,公司與西安市渭陽區棗園村委會(簡稱 "棗園村委會") 合作開發全市棗園村改造項目,并簽訂了項目合同。
合同規定,為了維護棗園村委會的利益,顯示棗園村委會的誠意,在合同簽訂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棗園村委會指定了一億元的非個人賬戶作為定金,由雙方共同管理。合同中制定的改造工程經政府確認后,將用于村民的拆遷費用。
2011 年 6 月 22 日,該公司根據協議將 1 億元存款存入共同管理賬戶,此時,該賬戶還擁有棗園村委會擁有的部分資金。為了共同管理雙重控制賬戶,雙方設立了魏陽宮信用合作社(現為秦農銀行渭陽分行)的賬戶,保留的地理公司為當時的公司經理劉某私人印章,棗園村委會保留村長李某的私人印章,同時保留棗園村委會服務中心財務印章為印章,地理位置公司保留當時的公司經理劉某私人印章,棗園村委保留村長李某私人印章,并保留棗園村委會服務中心財務印章為蓋章。"-
根據判決書,劉是該地理公司的股東。2011 年 6 月,該公司在擔任該地理公司經理期間,委托他擔任與棗園村委員會合作的 "村莊重建項目中的棗園村" 的全權代表。
由于棗園村委會開立的賬戶,該地理公司無法與秦農銀行渭陽分行進行對賬,同時,棗園村委會也沒有提供這份聲明。
到 2013 年 1 月,當公司提出意外和解請求時,該公司發現,該公司在共同管理賬戶中的 1 億元存款減少了 3600 萬元。為此,地理公司要求另一方共同管理賬戶 -- 棗園村委會,村委會表示,這筆錢是公司總經理劉某代表公司提出的,總共 3800 萬元,兩次,然后 300 萬元。
地理公司立即聯系了劉,但劉已經下落不明。該地理公司在許多方面找到劉后表示,他否認了他代表該公司借錢的事實。雙方確認劉在公司內借款,并與其他人達成了 "債務確認和和解協議"。
關于上述 3000 多萬元存款的損失,在地理公司和棗園村委會談判失敗后,2014 年 1 月,該公司將棗園村委會和欽農銀行分行帶到法院,并要求將相關資金退還給共同管理賬戶。
一大筆錢被拿走了
銀行沒有核實偽造的印章
劉是如何向棗園村委會和秦農銀行隱瞞,并將 3500 萬元的巨額聯營賬戶轉入個人賬戶的?另一份司法文件顯示,這一工作最初是在棗園村委會有關人員的合作下完成的。
西安中級人民法院指出,2011 年 8 月 11 日,劉與棗園村委會主任李某和有關人員,以 "城市改革費用" 和 "周轉資金貸款" 的名義,到農村金融服務中心申請 2000 萬元人民幣,并向中心提供了 "西安地理房地產有限公司特殊財務印章"。"還有李某簽署的收入證明"。
上述農村金融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明知轉帳不符合手續,沒有黨支部書記簽名,仍違反規定辦理轉移業務,隨后到欽農銀行分行填寫支票,在掛上棗源村財務印章后,村委會主任李某和劉某兩次將村委會賬戶中的三千八百萬元轉入劉的個人賬戶,后來又在棗園村帳戶中收到了三百萬元的名義還款。
經鑒定機構對劉印章和財務印章進行鑒定后,發現上述印章與銀行的存款不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由于秦農銀行分行未能核實轉賬支票上蓋章與保留印章之間的不一致,該地理位置公司的相關 3500 萬元資金被轉移,該公司起訴了欽農銀行、棗園村委會等相關方。
秦農銀行
被判處 40% 的責任
在該地理公司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作出判決,要求棗園村委會賠償該地理公司 3500 萬元的存款,秦農銀行應對 3500 萬元以上的存款承擔連帶責任。
秦農銀行提出上訴,但被駁回。判決生效后,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發出強制執行通知,從秦農銀行賬戶中扣留了 3500 萬元人民幣。
在被迫扣留 3500 萬元后,欽農銀行于 2017 年 3 月又向棗園村委會、威陽宮街辦事處和劉某提起訴訟,要求他們行使追償權。
秦農行的上訴經過二審。一審法院裁定,根據現行民事判決,五陽宮信用合作社作為金融機構,有義務保障存款人存款的安全,對存款人資金的使用有更嚴格的審查義務。秦農銀行分行在辦理 2000 萬元和 1800 萬元大額轉移的過程中,沒有充分注意注意的義務。它未能嚴格審查兩張轉帳支票上的 "劉氏印章" 和 "預留印章" 是否與保留印章一致,造成所涉賬戶資金損失,存在明顯錯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秦農銀行渭陽支行和棗園村委會應承擔一半的責任,目前銀行實際上承擔了全部責任,超出了自己的責任份額,有權向棗園村委會收回 3500 萬元人民幣中的一半(1750 萬元),而棗園村委會應承擔 50% 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銀行拒絕受理,提出上訴。陜西省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重點是秦農衛陽分行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大小。
法院認定,針對劉某印章在本案中需要借助測試儀器進行微觀觀察和重疊比較檢驗的事實,為了找出印刷差異的微妙特征,秦農銀行應適當減輕秦農銀行的侵權責任,秦農銀行應承擔 40% 的賠償責任,因此二審法院裁定,棗園村委會應向秦農銀行支付 2100 萬元的損失和相關利息。
自那以后,秦農銀行沒有提起再審,但在今年九月二十二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對此案作出了最終判決。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如果棗園村委會按照與地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嚴格審查資金用途,就不會及時向秦農銀行付款;如果秦農銀行仔細地將劉印章與保留印章進行比較,則兩封印章的審查不一致,涉及 3500 萬元的案件不會丟失,因此將維持原來的判決。
根據西安中級人民法院 2018 年 12 月發布的一份司法文件,魏陽宮農村金融服務中心主任王某、趙和任等人因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緩刑。本案中的原地理公司總經理劉某因故意犯罪而逃亡。截至 2018 年 12 月,他仍在逃,并在另一起案件中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