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定孟晚舟的律師可用“重大證據遺漏”申請終止引渡程序
當地時間二十九號晚上,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法官希瑟·霍姆斯(希瑟·霍姆斯)作出裁決,駁回了孟賢洲引渡案的起訴律師的申請,該裁決意味著法官認為美國提供的"案件記錄"中可能存在"故意遺漏證據"或"證據重大遺漏",因此可以將其列為終止引渡申請的理由之一。
根據該決定,孟女士的申訴,無論是中止訴訟程序還是承認刪除"案件記錄"中的證據,不僅是基于每個分支機構的單獨考慮,而且也是基于對每個分支機構的全面考慮,因此,有可能不能單獨設立第三個分支機構,但在與第一和第二分支機構一起審議時可以設立該分支機構。因此,法官決定拒絕起訴律師的請求。
目前,孟晚舟引渡案的審理已進入第二階段,即美國和加拿大兩國政府的逮捕和引渡申請是否存在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孟的律師利用三個分支理由為孟申請終止引渡程序,分別是:第一個分支,政治干預司法;第二分支,加拿大執法部門逮捕孟文洲的程序侵犯了她的憲章權利;和第三個分支,美國提供的證據有重大遺漏。此前,法官曾受理過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代表加拿大司法部的控方律師認為第三分支機構沒有成立,因此駁回了法官的申請。但現在,這三個分支被法官采信,意味著孟的律師有了更多的證據要求終止對孟的引渡。"
一般而言,被引渡人提供的證據一般不被接受,但法官選擇接受被引渡人的一些證據,表明法官對美國為支持引渡請求而提交的"案件記錄"內容的可靠性有重大懷疑"。
判決是由法官根據程序法作出的,通常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訴訟程序作出的決定。判決是法官根據實體法作出的決定,通常在案件審判結束時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