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和培訓合同中要小心這些坑:概不退費、規定有效期……
小心教育培訓合同中的“坑”。在教育培訓投訴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是消費者要求退款,而經營者會拿出一個標準的合同答辯書,在條款上也有很多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內容。近日,教育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下發《關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訓機構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的通知》,加大了對校外培訓機構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培訓機構使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增加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消費者在教育培訓中的權益保護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
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有嚴格的限制,消費者在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出現密集的格式合同。特別是隨著網絡平臺的快速發展,許多機構甚至直接通過網絡與消費者簽訂標準合同。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事先擬定的重復使用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根據我國《合同法》,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的條款其責任,并根據對方要求解釋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也無效;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對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并且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該條款也無效。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條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鋪告示等形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解釋義務,致使對方當事人不注意或者不理解具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由此可見,如果教育培訓機構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與消費者簽訂格式條款的,消費者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因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本法,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法請求雙方終止培訓合同或者協議,并要求退還相應的費用。
那么,在與校外教育和培訓機構打交道時,消費者經常會陷入什么樣的困境呢?
坑一
我們同意不退款。
先生。徐某與某教育咨詢公司簽訂培訓合同,約定日語課程為 6 級,學費為 31800 元。這是經運營總監批準的專項合同,不退款,不轉讓,如果由于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退款,學生需要承擔的費用和違約金占合同總價的 30% 并扣除其他發改委備案的上級價格,低于整個級別的費用按照整個級別扣除。合同簽訂后,Mr。徐某按合同支付了培訓費,后因工作原因上了三節課,無法繼續接受培訓。他多次要求教育咨詢公司解除合同以退還未使用的學費,遭到拒絕,雙方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培訓合同中關于退款條件的正式條款,明顯增加了先生的退款條件。并確認該條款無效。合同終止后,根據先生購買的課程數量。徐和班數的,教育咨詢公司應當退還其培訓費用。"。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慮
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通常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來簽署和確認。在這些教育和培訓合同中,常會同意 "不退款" 或其他對退款的限制,并沒有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如增厚、變黑等。這一條款實質上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免除了教育和培訓機構的責任,沒有執行通常可以被視為無效的有效提示。
二號坑
要求預付
李先生和一個幼兒教育組織簽署了一份會員服務協議,為兒童提供音樂、藝術、英語等 106 個課程。該協議的截止日期為 2021 年 9 月 28 日,總費用為 17345 元。一個月后,幼兒教育組織通過客戶服務微信寄了一封給會員家長的信,告訴他們 "直銷商店被關閉,課程停課。" 李先生未能與早期教育機構取得聯系,不得不起訴法院。
法庭在聆訊后認為,早期教育機構已明確表示,他們沒有履行主要債務,李先生取消雙方的服務協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雙方取消服務協議后,早期教育機構應退還李先生未使用的課時。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慮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消費者不僅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投訴。
王女士與一家藝術培訓機構(甲方)簽訂協議,為王女士的兒子(乙方)提供 70 門藝術培訓課程,包括 10 門免費課程。課程有效期為 2017 年 12 月 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學費為人民幣 10500 元。協議還規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連續授課超過 2 周,乙方應到甲方前臺申請“長假”,并相應延長課程有效期。如乙方申請一次或多次長假申請,總延長期不得超過課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提前解除協議的,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退款應符合以下條件:協議終止應在課程有效期內,有效期滿未使用的課時不予退還。”2019 年 11 月,培訓機構關閉,王女士的兒子還剩下 46 節課,其中包括 10 節免費課。王女士要求解除協議,退還班費 7000 元。培訓機構認為,王女士的合同已超過履行期限,且未申請長假,且課程延長期也已超過約定的有效期,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預付款消費為一次性付款,遲延履行合同。根據相關商業預付卡管理規定,記名卡應無有效期,不記名卡不得少于 3 年。發卡企業、售卡企業對資金余額超過有效期的匿名卡,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協議符合掛號卡預付消費模式,培訓機構應退還王女士未使用的課程費。
許多教育培訓機構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都規定了課程的有效期,規定雙方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培訓。然而,消費者往往會遇到各種情況,無法如期完成培訓。此時,一些消費者會選擇通過協商延長期限,培訓機構往往口頭承諾延長期限。但一旦發生爭議,培訓機構將通過設定有效期進行抗辯。因此,消費者應該更加關注合同的有效期。否則,在糾紛發生時,由于案件的具體情況,消費者還可能面臨因教育培訓期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風險。
“坑”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