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醫療服務醫療保險支付新政策支持互聯網+"醫療重訪處方流通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衛生發展的意見"(2018年26),要大力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模式的創新,進一步滿足人民對方便醫療服務的需求,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提高醫療保險資金使用效率。國家醫療安全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積極促進"互聯網+"醫療保險付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做好"互聯網+"醫療保險支付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優化服務,方便人民群眾,支持按照規定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做好醫療保險繳費政策的銜接工作,充分發揮互聯網在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和引導合理醫療秩序中的作用。
二是突出重點,穩步擴大,優先保障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后續咨詢需求,大大提高長期吸毒患者就醫、購藥的方便程度,在規范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提高醫療保險管理和支付能力的基礎上,穩步擴大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第三,線下一致性。實行網上、線下醫療服務公平醫療保險支付政策,保持待遇均衡,鼓勵網上醫療機構和離線醫療機構公平競爭,適應"互聯網+"醫療服務模式的轉變,不斷完善和完善醫療保險管理。
意見"指出,要做好"互聯網+"醫療保險協議的管理工作:
首先,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協議的管理范圍。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框架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所依賴的物理醫療機構,自愿向區域醫療保險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保險補充協議。物理醫療機構為非指定醫療機構的,可以在申請指定醫療保險協議的同時,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2。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險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2)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可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3)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參保人員真實身份。(四)能完整保留參保人員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調劑等全過程可追溯。(5)能夠核實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醫療信息。(6)醫院信息系統應能區分常規線下醫療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第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定點評估和合同工作。區域醫療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并簽署醫療保險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期限應與其所依賴的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相一致。區域醫療保險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指定醫療機構名單、主要服務內容和收費價格等。
在完善‘互聯網+’醫保支付政策方面,《意見》強調,支付范圍要根據當地醫保政策和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內容確定。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診療費,藥品費并開處方,可按地區醫保統籌規定支付。其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有關規定由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提供藥品配送服務的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各地可從門診慢性病角度,逐步擴大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