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分公司因對其他組織造成不正當利益而被罰款18萬
據銀監會網站介紹,江蘇省監察局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書面決定顯示,中國人民保險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江蘇分公司)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超過了代理保險公司經營區域代理銷售汽車保險業務的違法行為,被處以180000元罰款。
江蘇分公司因對其他組織造成不正當利益而被罰款180000元
經調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發生以下違法行為:
1.在所代表的保險公司以外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區域代理銷售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財產保險南京分公司)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南京分公司代理,涉及江蘇省車輛77輛,保險費412254元,處理費122628.08元,違法所得115270.4元。上述車輛存在車主地址在江蘇境外,沒有當地使用證明的情況。
二、利用經營設施不正當地為其他機構謀利
2018年7月至8月,中國人民保險江蘇分公司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南京城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南京南分公司)出具了四張保單分銷服務費發票,總額為449140元。收到發票后,人保南京南分公司以轉賬方式向中國人保江蘇分公司銷售代收賬戶支付上述款項,實際用于支付人保南航分公司拖欠中國人保江蘇分公司銷售汽車保險的累計欠款。上述策略分發服務項目并沒有實際發生。
以上事實通過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的現場檢驗事實、相關業務清單、相關委托代理合同、相關業務發票和憑證、人保南京南分公司信息報表和送票服務費匯總表、相關保單分配服務費用發票和報銷表、相關審批程序資料、通話記錄等內容的確認,證明了上述事實。
總括而言,江蘇省監察局決定處以以下處罰:
(一)代理保險公司違反"保險職業代理機構監管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保險職業代理機構監管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銷售業務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利用經營設施為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處以150000元的罰款。
總之,江蘇省監管部門向中國人民保險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發出警告,并處罰款180000元。
鄧云霞自2018年1月起擔任中國人保江蘇分公司銷售經理。她與中國人保南京南分公司洽談支付汽車保險處理費。鄧云霞全程參與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應對違法行為負責。江蘇省監督局警告鄧云霞,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