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從2021起取消香港、澳門和臺灣的留學證書
教育部今天宣布取消“香港、澳門、臺灣留學證書”和“臺灣內地居民證書”,以簡化香港、澳門和臺灣學習者的處理程序,促進他們在內地(大陸)的工作和生活。自202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留學證書》和《內地居民赴臺灣學習證書》將被取消,香港中央政府聯絡處,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處和海峽兩岸招聘服務中心不再受理申請。申請書在2020年12月31日2400以前提交的,香港中央政府聯絡處、澳門中央政府聯絡處和臺灣海峽各地征聘服務中心,應根據香港留學生的意愿提供相應服務。澳門和臺灣。如果被接受,但遲于2021年1月1日簽發,在香港和澳門學習的證書和內地居民在臺灣學習的證書仍然有效。
(一)取消香港、澳門、臺灣留學證書和內地居民在臺灣學習的證明后,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用香港、澳門、臺灣大學提供的錄取材料、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由香港、澳門和臺灣大學頒發,由香港、澳門和臺灣大學或科研機構或香港的學習者頒發的研究和進一步學習證書。澳門、臺灣地區工作人員的身份和經歷可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頒發的學位證書和學位證書予以確認。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的研究期間可以通過“通往香港和澳門的通行證”、“大陸居民到臺灣的通行證”和簽注、出入境信息、旅游門票等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