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車房,要如何處理?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督委員會網站介紹,原黨委委員、貴州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程勇被開除黨政機關職務。根據通知,成勇違反誠信紀律,向管理部門和客戶借錢。
11 月 9 日,中央紀委國家監督委員會網站宣布,原黨組成員、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于春珠已在雙方開放。通知指出,于春洲違反誠信紀律,向管理和服務客戶借了巨額資金,為他謀取了利潤。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案件來看,在資金、住房、車輛等管理服務對象上存在許多問題,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打著 "借" 的旗號,非法借貸、侵占下級單位、企業的資金、住房、車輛和經營對象,認為這些不是大問題。
黨員干部向下級單位、企業和管理對象借錢,借房屋、汽車。事實上,他們所借的是手中的權力,實質上是對公共權力的異化和濫用。"中國共產黨紀律措施條例" 第 90 條第 1 款包括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務公平執行,包括違反廉正紀律。"條例" 規定," 向管理、服務對象借用資金、住房、車輛等,影響公務的公正執行,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厲的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黨內職務,留待檢查或者開除黨。
例如,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區紀委發出的 "關于黨員干部典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通知" 指出,這一地區河源街道辦副主任石向波負責街道民政工作,負責對低保險戶進行檢查、識別、認證和救助,裝修兒童婚房。他向河源街地區低保險戶高某直接管理和服務客戶高某借了五千元,并多次與高某進行其他個人財務往來。石祥波受到黨的警告。
借貸行為是一種不支付利息或租金的未付或象征性的行為。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借款行為和以借款名義接受他人財產的行為。借款有歸還的原意,沒有占有的意圖。如果在 "借款" 的旗號下,以非法占有的名義故意接受他人的財產,就會成為一種受賄行為。
2020 年 1 月,浙江省常山縣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玉松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王玉松一度癡迷炒股,結果借高利貸最終導致無力償還。在所有借貸渠道窮盡,舉債無門的情況下,王玉松走上了權錢交易,違法犯罪的道路。經查,2016 年以來,王玉松單獨或伙同身邊工作人員,以向請托人,公司老板,上訪人員,下屬借款為名,收受現金,金條,煙酒,消費卡,禮品等各種賄賂。王玉松則利用職務便利和地位,在項目承接,拆遷補償,企業資質掛靠或退稅,工程款回收,親屬緩刑,辦理取保候審,親屬聘用,專項資金撥付,崗位調整,或職務晉升等方面對這些人 "關照"。"。
據開化縣人民法院審判,王玉松利用項目經營和專項資金分配的優勢,共收受他人財產 282.97 億元,構成受賄罪。
應當注意的是,在具體的認定中,"借" 與 "受賄" 兩種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財產的意圖,如果貸款具有按時歸還的意思,但在返還能力期滿但沒有正當理由不歸還時,意味著主觀意圖發生了變化,導致了非法占有的意圖,不能再簡單地認定為借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