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樹買保險讓公共責任更有力量
據長春市林園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長春市發生了多起自然災害,園林樹木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園林管理部門為長春市的樹木購買了公共綠地樹木公共責任保險,這種保險不僅針對樹木在施工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且針對樹木對自然因素造成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大樹保險屬于公共責任保險的一部分,綠化公益林是一個特定的對象,由個人傷亡和財產損失造成的建設過程或自然災害,是索賠的范疇。有了大樹保險,權利的受害者就有了明確的理賠渠道以及前景和出路;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賠償也減輕了公共管理的責任壓力,并增加了一個防范風險和隱患的閥門。
大樹保險主要是為了處理事故。2005 年,南京市宣武區花銷近萬元,全區 100 多條街道、小巷的街道樹木投保 200 萬元。一次事故的最高金額為 200000 元,其中 150000 元為人身事故,5 萬元為財產損失。這是該國第一次,此后其他地方也采取了后續行動。例如,武漢買了樹木保險后,累計事故賠償金額為兩億元人民幣。如果樹木造成人員傷亡,個人可獲得高達 500000 元的賠償。隨著這種公共責任保險的范圍越來越廣,市場空間也在擴大,保險成本也在下降。
實踐證明,購買大樹保險具有多重積極意義,真正實現了 "風險分擔、利益分享" 的原則。保險公司開辟了新的市場空間,增加了營業收入;公共行政部門擁有保險的祝福,這相當于分擔自己的包羅一切的公共責任,特別是事故風險的發生,往往使管理機構無法預防,很難有明確的解決辦法。保險的保護,就是要為公共管理的風險提供明確的保障,以避免出現大量的民事糾紛,陷入不可撤銷的境地。
通過公共責任保險分擔壓力和化解風險也是國外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特別是近年來,由于樹木倒塌,極端天氣時有發生,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時有發生,以保險為先期,雖然公共責任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但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第三方來處理后果,這不僅為解決問題找到了出路,而且提供了更好的調解效率。
有些人擔心,在保障保險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在管理上會粗心大意,但會掩埋更多風險。" 事實上,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澄清主次關系,只會賠償意外,而不會賠償因管理不善或職能部門表現欠佳而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公共行政部門也將受到保險公司的監督和制約,認真加強日常保障和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與公共行政部門的雙重分擔,更好地控制公共責任的風險和隱患。
現代社會也是一個 "風險社會"。控制和降低風險不僅是一種治理要求,也是公共服務人性化的需要,最終在于細節。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從而強化公共管理的責任,已經有了一些成功的例子。如果那些容易跌倒的老年人投保了 "跌倒風險",那么敲詐勒索的發生就可以減少。其他保險,如醫療事故保險、安全責任保險和侵權責任保險,都有著相同的邏輯和機制。隨著這些越來越多的保險作為保障,公共責任的履行將更加安全可靠。更重要的是,隨著商業保險的介入和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將繼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