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已經審批了!
由于動物園要求使用 "面部掃描" 進入公園,公園年卡經理郭冰在沒有談判的情況下,決定以違反服務合同為由,將提供服務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送上法庭。20 日,浙江省杭州市阜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收集生物特征信息的服務合同糾紛。最后,法院裁定,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冰的合同利益損失和交通費用共計 1038 元,刪除了郭冰在處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包括照片,并駁回了郭冰提出的其他索賠。
經過審判,法院認定,2019 年 4 月,原告郭冰支付 1360 元購買了野生動物世界的 "昌優 365 天" 雙年證,以確定進入公園的指紋識別方式。郭兵和妻子留下了他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并輸入了指紋和照片。野生動物世界改變了進入公園的方式,從指紋識別到人臉識別,取代了商店通知。2019 年 7 月和 10 月,"野生動物世界" 兩次發送郭冰短信,通知郭冰將更換年度卡片輸入識別系統,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進入公園。
此后,雙方在進入公園的途中,卡退等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郭冰隨后提起訴訟,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公告、短信通知相關內容無效,并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和存在欺詐為理由,要求賠償年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由于它涉及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如人臉,因此受到了公眾輿論的廣泛關注,被稱為 "人臉識別的第一個案例"。
法庭在聆訊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理,特別是指紋和面部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的評估和標準化。我國法律雖未禁止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和使用,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應遵循 "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的原則和當事人同意的原則,個人信息的使用應遵循確保安全的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當個人信息受到侵犯時,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當客戶處理年度卡時,野生動物世界以商店通知的形式告訴購買卡的人,他們需要提供一些個人信息,不會對消費者做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其他規定,而且消費者的消費知情權和對個人信息做出獨立決策的權利沒有受到侵犯。郭冰決定提供指紋等個人信息,并成為年度卡客戶。野生動物世界在其商業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和其他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并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原則和要求。
然而,野生動物世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將原來的指紋識別方式轉變為人臉識別模式,屬于單方面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冰顯然不同意這一點,因此商店通知和短信通知的相關內容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對郭冰沒有法律效力。郭冰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雙方處理年度卡時,他們同意使用指紋識別進入公園。野生動物世界收集郭冰和他妻子的照片信息,這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因此是不合法的。此外,審判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野生動物世界對郭冰實施了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阜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判決后,原告郭冰表示,由于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公告、短信通知等法律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將考慮對這部分申請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