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頒布中醫藥條例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將中醫藥防治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對中醫藥服務保障、人才培養與傳遞、科學研究與創新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根據規定,各區至少應設立一家中醫醫療機構,承擔區域中醫中心的職能。有條件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配備醫生、藥師、中醫藥或者中西醫結合的病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科,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醫師;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生,配備必要的中醫診療設備和設施;村衛生服務室不具備提供中醫藥服務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應當安排中醫醫師就診,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藥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和等級評定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同等權利。
條例具體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防治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應急物資、設備、設施的儲備,中醫藥技術和人力資源,并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市應急救援隊伍。政府設立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設立傳染病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