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科技創新局上市審計規則的審計時限總數不超過三個月
為了貫徹新證券法的要求,不斷推進科技創新委員會試點注冊制度改革,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海證券交易所4日發布了修訂后的"科技創新委員會發行上市審批條例",明確從證券交易所到中國證監會的審計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介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局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條例"的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實施新"證券法"的規定,將審計內容和意見作為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查,并發布相應的審核或者審計意見;明確審查批準期限自受理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對扣減項目中應當增加扣減事項的審核和注冊的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完善審計期限中需要扣減的有關規定;扣減項目應當增加暫停審議的時間、會議后處理事項的時間、需要特別核實的時間等。
與其他新修訂和新發布的規則相銜接。根據"證券發行、上市贊助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原審計細則中的限制性資格措施應調整為"認定不適當的候選人";根據"科學與創新屬性評價指南"(試行)等有關規定,科學和技術創新委員會的有關定位規定應當同步修訂;顯然,科學和技術創新委員會的財務報表可以延長3個月,最長9個月。
其他變化主要包括明確的上市申請文件的發放和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和上市審計機構的審查詢問的答復,所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如果披露可能導致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免予披露;科學和技術創新委員會暫停審議的情況、時間和時間等可以明確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局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修訂了原有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委員會審查內容應考慮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為縮短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提前公告的時限,我們將擴大上市委員會的審議范圍,增加科技創新委員會申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款憑單、上市公司上市重組等非具體目標的相關配套內容,如上市委員會的審議等。
修訂上市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措施,還包括調整上市委員會的上限、增加會議暫停及暫停檢討機制、界定非全職成員買賣股票的有關規管規定、完善和廢除檢討會議的機制,以及增加調查期間的職責,例如上市委員會成員涉嫌違反法律及規例等。
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將組織和做好新制度的實施工作,確保新制度的順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