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城市建設“文化地標”,杜絕亂建?
目前,隨著城市的發展,建設“文化地標”已成為城市建設文化空間、樹立城市形象的選擇。專家和讀者建議,要杜絕“文化地標”建設亂象,一方面要引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建立規范制度,完善約束機制;另一方面,要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要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加強審批監管,明確建設管理重點領域。同時,要以人為中心,讓城市的“文化地標”更加文化化。
11月23日,《讀者來信》版刊發了一篇題為《堅決糾正文化地標建設》的報道,引起社會關注。關于如何杜絕地方亂建“文化地標”的現象,有讀者來信提出建設性意見。同時,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和當地交管部門的同志。他們表示,杜絕“文化地標”建設亂象,應從樹立正確政績觀、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加強審批監督等方面入手。
引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建立健全建設管理體制
“文化地標”是一個城市“精神”的集中體現。歷史文化底蘊深厚的建筑和雕塑,在營造公共環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城市風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地方性地標忽視了當地現實,割裂了歷史文脈,不僅違反了城市發展規律,而且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
對此,來自云南省建水縣的讀者陳玉新說,地方政府亂建“文化地標”的背后,是政績觀念的錯位。一些地方熱衷于創造亮點、建門面,認為群眾“看”比“得實惠”更重要,這種政績觀導致“文化地標”建設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全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委員、華東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系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許多地方建設“文化地標”的初衷是積極和積極的,但也要引導他們全面、辯證、長遠地看待“文化地標”,同時加強制度規范,不斷完善“文化”規律,“地標”建設的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將使地方政府在建設“文化地標”的過程中少犯、不犯錯誤。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總規劃師朱子瑜認為,我國已經從國家和地方兩級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文化”建設的融資模式、決策機制、運作程序、維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里程碑”。為避免過度建設,建議各地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建設法》和《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對大型雕塑的選址、體量、主題的引導和約束,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履行建設審批手續。
例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指出,“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有對其傳統模式和歷史特征的破壞性影響”。對此,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副院長呂周認為,“文化地標”建設應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設管理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規劃。特別是一些歷史文化名城和其他重要地區,要保護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對危及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應當及時查處。必要時,應當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