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孩子”高空拋物傷人 家長被判賠償9萬多元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線引發的侵權責任案件。這是《民法典》1月1日實施以來,廣東省法院系統審理的第一個案件。法院判決,“熊孩子”從高處扔礦泉水致傷,判決父母賠付9萬余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歲的余某在越秀區楊集村花園散步。突然,一瓶礦泉水從天而降。余某嚇得摔倒受傷。后來,余某報警,被送往醫院救治。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礦泉水瓶系在黃某家35樓,孩子從陽臺上掉了下來。事發次日,余某的親屬和黃某一起查看了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監控情況。雙方確認,礦泉水瓶是黃某的孩子從陽臺上扔下來的,瓶子突然掉到了余某身上。余某嚇得摔倒受傷。雙方就上述侵權事實簽署了確認書。在確認認購后,黃某向余某支付了1萬元,此后再也沒有支付其他補償。
醫院診斷顯示,余氏右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Ⅲ級(極高危組),右眼眶骨折。住院22天后,余某出院,但因傷未痊愈。他兩次住院60多天,住院費用高達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余某的傷情構成10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的傷情有直接因果關系。
后來,由于溝通不成功,余某以黃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貼、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00344.12元(不含上繳1萬元)。
在法庭上,黃先生表示,在本案中,孩子扔瓶子的行為并沒有打到俞先生本人,孩子的行為是否與侵權結果有必然關系,還有待法院判決。黃奇帆還對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效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拋物、墜物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本案適用民法典。
經過約一個小時的審理,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第1188條、第1254(1)條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確認了侵權事實。合議庭經審理裁定,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共計82512.29元(不含此前支付的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據法院介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身傷害侵權案件。雖然從高空墜落的礦泉水瓶沒有直接撞到原告,但由于危險性大,原告受到驚嚇,摔倒在地,受傷致殘。其后果與高空投擲有直接因果關系,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吸收了《侵權責任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投擲物、墜落物案件的意見》。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管理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這樣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