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懲罰的藝術仍然值得探索。
長期以來,關于是否懲罰學生和如何懲罰學生的討論一直沒有在社會上停止。幾天前,教育部在廣泛調查和公眾咨詢的基礎上,制定并頒布了"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以應對這一熱點問題。
條例"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處罰作了規定,系統地規定了教育處罰的屬性、適用范圍、規則、程序、措施和要求,為教師依法實施教育處罰提供了依據,明確了懲戒與體罰的界限,明確了處罰范圍。
遵循過錯教師的合法性做到客觀原則規律公正適當遵循,原則注重原則,原則,應;程度教育選擇,的;符合適當措施,學生,性教育適應教育性效果法治。而教育沒有不得的實施,懲戒教師受到處分處理或者其他教師過錯因。"
規則明確了處罰措施,為各方就教育處罰達成共識奠定了基礎,極大地減少了家長、公眾和社會對教育處罰的模棱兩可和爭議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教師的紀律在未來不再有爭議。因為作為教育的一部分,紀律本身是一門藝術,它的使用總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沒有唯一的標準和方式,教師必須有一定的酌處權。既然是藝術,那么對它的探索就會無止境。
關于這種情況,規定要求學校和教師在學生不服從、擾亂秩序、不規范、危險、侵犯權益等情況下實施教育處罰。這些情況本身就不同,第一種和重復的是情節的嚴重性。教育紀律分為一般教育紀律、較重教育紀律和嚴肅教育紀律三大類。如何與這三種紀律相對應,必須由教師決定。然而,不同教師的決定顯然直接關系到他的工作經驗、教育智慧、師生關系等因素。
在整個教育過程中,不同教育智慧的人,紀律教育的比例、方式和組合各不相同。明智的教師將更多地利用積極的引導,非常小心地使用紀律;必須先使用積極的指導,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使用積極的指導;把懲罰當作一把懸劍,讓每個學生都能看到自己的威嚴,但不能用它來觸摸學生的身體。在使用上,"規則"本身就是每個學生必須面對的"懲罰",而不是為了發揮懲罰的教育效果而懲罰特定的學生。
在學科實施過程中,教師的藝術水平也體現在:是否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則,根據自己對學生的理解,不同的學生使用不同的懲罰方式,學生的個性特征,錯誤的過程,動機和效果,心理狀態等因素作為實施紀律的背景條件。教師不應該被自己的情感所約束,特別是當他們明顯不理性的時候。
規則"給予學生、家長和其他有關方面依法參與制定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增加實施教育處罰的空間和機會,體現規則的開放性,是學生參與制定班級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和自覺監督和實施的最有效的教育,在實施過程中,可以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規則,檢驗學校管理者的智慧。
規則的發布是一個新的起點,關鍵在于如何更好地執行這些規則。在探索過程中,要建立和完善教育處罰的實施、監督和救濟機制,使學校和教師能夠運用、敢于使用、謹慎使用教育紀律,使家長和社會能夠理解、支持、配合學校和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努力實現以德育人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