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校園暴力并做出相應的懲罰
據媒體報道,去年9月,河北省石家莊五名10歲的體操運動員在河北省體育局柔道運動管理中心遇到了兩名15歲少年的校園暴力事件:從頭上往下倒滾水,用打火機熨屁股,用煙頭戳身體,把雞蛋和洗滌劑倒進鼻子里。他們受到暴力,甚至被嚇到了,有的還遭受了嚴重的燒傷和燙傷。
他說:"事發半年多后,案件進入公眾視野,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一些媒體的評論質疑,針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強制報告制度失敗,所涉機構沒有第一次報告欺凌行為,寬恕肇事者。這需要反思。父母對治療結果也不滿意。在過去六個月中,除兩名被命令輟學的暴力青少年外,五名受害者的家屬均未得到相應的賠償。父母認為,施暴者對被欺凌者造成的身心傷害不等于對其施加的懲罰"。
據報道,據家長透露,"現在警察局已經結案,說我們受了輕傷。"根據公安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派出所承認所有證據,但不執行拘留處罰。"這是指父母在案件發生后報警,公安機關也參與調查和處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公安部門不進行拘留處理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我國《刑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今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如果這5名被欺凌的學生所受的傷被鑒定為輕微傷,那么,施暴者就將不承擔刑責。
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當減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不予處罰,但責令監護人嚴懲。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正案,14歲以下18歲以下首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受行政拘留處罰。即使修正案獲得通過,暴力學生也不會受到行政拘留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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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必要加大對犯罪者的監護人和負責監護的機構的侵權要求的力度。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侵權賠償標準偏低,一些受傷者以"暴力反暴力"和"報復"的形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只有根據未成年人身心傷害的后果,提高對侵犯未成年人行為的賠償標準,監護人和監護機構才能高度重視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監護人應嚴令子女不得欺負他人,學校和機構應盡快舉報欺凌和虐待行為,以履行其機構責任,遏制更嚴重傷害的發生。